男子离婚时约定房子留给两儿子,离婚后亲子鉴定发现小儿子非亲生,便私下卖掉房子;两儿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兄弟二人共有;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9-23 01:43 浏览量:1
赵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夫妻离婚时约定,将二人共有房产留给两个儿子继承。离婚后,男方通过亲子鉴定发现次子非亲生,于是私下将房产以36.8万元价格卖给他人。过户前,两个儿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归兄弟二人共有。近日,该案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山中院)二审终审,依法驳回兄弟俩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刘某育有三个子女,其中包括大女儿赵赵,以及两个儿子大赵和小赵。2021年6月,两人自愿协议离婚,女儿和小儿子归女方抚养,大儿子归男方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归两个儿子大赵、小赵共同平等继承和拥有,赵某仅享有居住、管理权,无权处置;同时约定赵某名下8万元现金,三年后归还三名子女。
离婚后,赵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其单独所有。2025年,赵某单方委托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其与次子小赵不存在血缘关系。赵某认为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应当撤销,并私自以36.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案外人徐某,购房款已收,但房屋尚未过户。
得知消息后,两个儿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兄弟二人共有,认定赵某与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某配合过户、支付协议约定的8万元款项。一审法院采信了亲子鉴定报告,认定赵某签订协议时,对亲子关系存在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和8万元现金财产分割的约定条款。同时,因房屋尚未过户,因此徐某对于涉案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可待案涉房屋确认权属后再行处理。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两名未成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个儿子不服提起上诉。凉山中院二审审理后发现,该案存在多处关键瑕疵。首先,赵某用以推翻离婚协议的亲子鉴定为个人单方委托,缺少次子身份核验、检材来源追溯等关键记录,证据效力存疑,一审直接采信该报告、认定重大误解,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同时,涉案纠纷牵扯多方权益,且赵某与次子的亲子关系争议未通过正规司法鉴定最终核实,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因此无法直接判定房屋权属、过户及钱款给付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然存在不当,但判决结论并无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文中人物均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