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亲子鉴定案走入死胡同,再审大概率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6-09-19 02:51 浏览量:1
(1)
广西一对老人;
儿子晓东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在办理后事过程中发现儿媳不肯让未成年的孙子守灵,遂对孙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
两位老人私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
一份是老人和孙子之间的,一份是死者和儿子之间的;
两份鉴定报告的结果一致:非亲生;
于是,两位老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儿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抚养费。
但是,一审,二审,两位老人都败诉了;
老人又提起了再审,目前再审听证会也已开过,但是孩子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拒绝接受司法鉴定;
再审最终结果,不出意外的话,大概率是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
因为这件事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支持这个结果。
法院驳回老人的诉求,原因有两点:
一是法律规定,提出做亲子鉴定报告的适格主体必须是父或母,现场应通过录像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验;
二是,该鉴定报告违规使用公安留存在该鉴定机构的死者DNA,但并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授权使用,属于程序违法;
这两份报告在有效性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存在瑕疵,不能被法庭采信;
至此,这件亲子鉴定案在法律上就走不通了。
(2)
和有些网友以为的不同;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父亲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母亲一方不同意,法院虽然不能强迫女方做亲子鉴定,但可以做出不利于女方的推定;
而一旦超出了婚姻关系,则没有这个规定;
所以,这一次的案例中,法院并不能直接就推定非亲生。
在本案中,父亲晓东已去世,母亲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无论祖父母手握再核心的证据,都是无法通过鉴定来否定孙子是否亲生的。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如果任何人都能随便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往往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会增添太多没必要的诉累和时间经济成本;
但这个规定也是一把双刃剑,也会让某些明显存在不合理和漏洞的情况,逃逸于法律的追溯;
这样的话,法律除恶扬善的正义如何体现呢?
可能要这么理解,程序正义有时候需要走在维护公序良俗的前面;
虽然有时候程序正义阻碍了真相的发掘;
但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程序,需要多因素变量综合考虑才能做出,而不是随意修补一块补丁;
这次的补丁打上了,下一次还有新的漏洞会出现;
没完没了的打补丁并不能真的解决程序问题。
还要考虑一点,或许孩子非亲生这件事,死者生前就知道实情,但是依然愿意接受这个孩子;
这也不是没有可能;
所以,哪怕爷爷奶奶发现了无比明显的证据,也无法代替儿子去提出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资格只存在于父与母之间;
从这一点来考虑的话,这个限制条件也确实是有必要存在的;
让夫妻之间的事情只在夫妻之间去解决;
其他的近亲属不要随意干预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再一次告诉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仅仅是协调责任和权力之间的一个工具,只能尽可能在权责之间保持一个最佳平衡;
由于这世间所发生事情的复杂性,多面性,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无限覆盖;
缺失法条让该承担责任者逃离于法律之外,法律的限制又让某些维权无从提起;
不仅仅是亲子鉴定,在遗产继承,遗嘱的有效性方面,都给社会人留有巨大可操作空间。
有时候一份遗嘱程序不合法,内容书写不合法,或者形式不合法,最终被认定无效;
究竟当事人实际的意愿是什么,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前提下,就陷入了无从追溯的局面;
法院也只能不合法就判断无效,而不能随意推定结果。
这或许不是法律的错,法律也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这是所有民众共同要面对的现状;
在现有法条的规定下,作为当事人要及时的搞清楚,能支持哪些,不能支持哪些;
提前预防,以防万一;
最大限度的事前利用法律,尽量往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向转化;
而不是维权进入死局,开始怨天尤人,愤愤不平,抱怨社会不公。
(4)
至于某些网友认为的,如果孩子不是自己的,却还要用死者的死亡赔偿款等遗产为别人养孩子;
这对死者是否公平的问题?
如果鉴定无从做起,任何结论都是网友们的臆想,而非事实;
不是事实,也就不存在替别人养孩子一说;
很多事实真相都是淹没在时间长河中的;
自古有之;
有些真相不去戳破反而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