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车祸去世儿媳不让8岁孙子守灵,七旬老人偷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向儿媳索赔36.5万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6-08-10 15:32 浏览量:6
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广西博白县的七旬老人陆某明夫妇怎么也没想到,儿子车祸离世后,等待他们的不是安稳的晚年生活,而是一场血缘与亲情的双重打击。
老人依据亲子鉴定结果索赔36.5万元,相关诉求却被法院全部驳回。一边是八年的养育真情,一边是未成年人的成长利益,法律为何做出这样的选择?
陆某明的儿子陆某东生前与妻子黄某、8岁的儿子小海长期和父母同住,小海从出生起就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吃穿住行几乎全是老人操持,祖孙感情十分深厚。
2024年5月,陆某明的儿子陆某东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办丧事期间,儿媳黄某的一系列反常举动,让陆家人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
据陆某东的妹妹回忆,嫂子提出必须先把抚恤金交付给她,才同意带8岁的儿子小海参加火化仪式。
更让老人难以接受的是,黄某没有按当地习俗让孩子为父亲守灵,也没让孩子捧骨灰盒,在当地人看来完全不合常理。
儿子离世后,黄某直接带走了孩子,老人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彻底切断了祖孙俩的联系。疑虑越来越重,陆某明夫妇做了一个决定:私下采集样本做亲子鉴定。
他们私下采集了小海的头发、指甲样本,送到鉴定机构,结果显示
:两人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
2024年10月,陆家又申请调取了交警部门留存的陆某东抢救血液样本,单方委托另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报告同样显示:排除陆某东是小海的生物学父亲。
两份鉴定结果,撕碎了老人八年的念想。多次就亲子关系及赔偿事宜联系儿媳沟通无果后,2025年1月,陆某明夫妇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小海与陆某东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黄某母子支付8年抚养费1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返还已领取的丧葬费12万元,合计36.5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亲子鉴定。
庭审中,黄某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主张这些法定证件足以证明小海是其与陆某东的婚生子,否认存在故意欺瞒行为,还称孩子的开销一直由自己父母承担,从未要求公婆抚养。
对于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申请,黄某明确拒绝配合。
由于黄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确拒绝,且老人单方提交的鉴定不具备司法证据效力,法院未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老人一方已提出再审申请,案件已进入再审审查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
涉及未成年人的亲子鉴定,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确认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鉴定机构需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份核验。
本案中,陆某明夫妇两次鉴定均为单方自行委托:
第一份私下采集未成年人样本送检,监护人毫不知情,鉴定机构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程序。
第二份虽使用了交警留存的血液样本,但同样未经过法定监护人同意、未走司法委托程序,两份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达到司法证据标准,因此法院均不予采信。
这也提醒大家:个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哪怕结果准确,也很难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涉及诉讼的亲子鉴定必须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也就是说,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只有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陆某明夫妇是祖父母,不属于法定的诉讼主体,这是他们败诉最核心的原因。
法律设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直接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就是有效凭证。
本案中,小海出生在陆某东与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陆某东生前从未对亲子关系提出过异议,已经形成稳定的法律身份与家庭关系。
如果在父亲去世、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拒绝的情况下,强行推翻孩子的既定法律身份,会对孩子的身份认同、心理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法院审理时,始终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最高裁判原则。
虽然亲子关系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但老人的探望权有法律路径可走。
根据相关规定,
父母一方死亡、祖孙长期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可以参照父母探望权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探望孙子女。
小海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父亲已经去世,陆某明夫妇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维系和孙子的感情联结。
这起案件最让人唏嘘的地方,在于情理和法理的两难。
八年的朝夕相处是真的,老人的付出和伤痛也是真的,但孩子的人生更容不得半点闪失。
血缘是生物学的事实,法律是制度的底线,而八年相伴的亲情,从来都不该被一张鉴定报告完全否定。希望案件最终能有一个兼顾情理的结果,也希望孩子能在安稳的环境里长大。
信息来源:《儿子车祸去世,儿媳不让8岁孩子守灵,七旬老人偷偷做亲子鉴定显示“非亲生”,向母子索36.5万元;法院: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支持》2026-08-09 18:45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