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3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要求离婚并返还当初结婚的彩礼、孩子的抚养费、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常德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7-31 17:27  浏览量:3

晴天霹雳

头顶一片青青草地

养育了三年的儿子竟并非亲生

湖南的张先生遭遇欺诈性抚养

三年婚姻竟是一场“喜当爹”的骗局

张先生愤然起诉

要求离婚

并返还当初结婚的彩礼、孩子的抚养费、

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

等多项费用

他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请看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张强(化名)与常德女子李梅(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

2021年,李梅告知张强已怀孕,并提出结婚和给付4万元彩礼的要求,双方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2021年10月,李梅婚后生育一子张浩(化名)。

2024年10月,张强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排除张强为张浩的生物学父亲

。张浩于2025年2月被李梅带走,两人此后处于分居状态。

2025年10月,张强以夫妻感情破裂、小孩非亲生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多项赔偿,要求李梅退还张强彩礼4万元以及办理婚宴收受的礼金25700元,要求依法确认张强与张浩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依法判令李梅向张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李梅向张强返还因抚养非亲生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共计101300.25元,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孩子非张强亲生的事实,导致张强基于错误认识抚养孩子3年多,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且张强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

针对张强的各项诉求,法院逐一作出了认定:

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张强与张浩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

返还彩礼

:张强是基于“李梅怀了自己孩子”的错误认知才给付彩礼缔结婚姻,且李梅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彩礼给付“组建稳定家庭”的初衷,判决李梅全额返还彩礼4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强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了其严重精神痛苦,结合过错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支持张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返还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

:张强对非亲生子张浩无法定抚养义务,其3年多来支付的学费9080元、李梅怀孕及生育产生的医疗费28338.5元、生活费6万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鉴定费3000元,均属于李梅因张强的付出而无合法依据的获益,判决李梅全额返还,合计9.74万余元。

婚宴礼金不支持

:礼金属亲友对新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未举证证明礼金现存数额及剩余情况,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 准予离婚;

2. 确认张强与张浩无亲子关系;

3. 全额返还彩礼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 返还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97418.5元及鉴定费3000元。

典型意义

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抚养人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抚养人的身份利益与人格尊严。本案中,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三年,其付出的抚养费、彩礼支出及情感投入均建立在亲子关系这一根本事实基础之上。被告隐瞒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构成重大欺诈,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

婚姻关系中的诚信底线不容突破。

抚养费的返还以实际支出为据,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人格尊严受损的抚慰与救济。法律既保护家庭成员间的真挚情感,也坚决维护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希望每一位走进婚姻的人都能以诚相待,共同守护家庭的信任根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